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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反波胆哪种比分最稳 > 反波胆哪种比分最稳介绍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 年 2 月 5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1 月 23 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 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 2025 年 1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以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上的《海富通上证基准 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 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概览 元 司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24〕1966 号文。 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网下债券发售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 债券认购 4 个工作日。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网下债券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241966 号文 准予注册,自 2025 年 1 月 7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996,285,000.0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 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3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2,996,429,484.00 份,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以 2025 年 1 月 20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996,429,484.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9,964,302.00 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实质性变化。除小数点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四)基金上市交易 〔2025〕26 号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二级市场 交易。 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有 关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详见相关公告。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335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22,445.17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7,919,00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93.17%;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045,3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8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总份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额的比例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安福添 利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人保资产稳健增值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信盈 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0,000.00 3.3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稳赢增利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多资产固 收 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3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颖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241R 信息披露负责人:岳冲 咨询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公司目前下设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主要包括:债券基金部、养老 金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养老金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 益投资二部、量化投资部、FOF 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业务中心、渠道 业务中心、销售支持中心、养老金业务部、养老金支持部、产品与创新部、基金 运营部、IT 部、督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 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北京分公司、富诚海富通等。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党委部署的各项 工作、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各 项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公司群 团建设等事务。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 等重要会议、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管理。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 酬福利计划,负责公司党委部署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 财务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督察稽核部:主要 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 司的业务风险识别、检测、评估和管理等工作。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 资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 建设及维护。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 QDII 产品、沪港深产品等境外市场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 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FOF 投资部:主要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养 老金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权益资产投资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 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 类、混合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养老金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固定 收益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究 支持。交易部:主要负责根据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机构业务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与金融机构、企业 客户及海外机构的业务关系,开展机构直销服务,满足客户的专业需求。渠道业 务中心:主要负责渠道客户的市场拓展、渠道管理、线上线下代销业务策略规划 与执行,确保渠道的广泛覆盖和深度渗透,并开展投资顾问服务,为渠道客户提 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解决方案。销售支持中心:主要负责公司品牌战略、 市场推广、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为销售团队提供数据支持、材料支持,持续 跟踪市场动向,为销售工作开展提供前瞻性、战略性信息和建议,确保销售工作 的顺利进行。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养老 金支持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并配合养老金销售团队进行客 户关系维护和产品研发。产品与创新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基金产品、专户 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效沟通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业务、 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具有全方位的业务资质。公司 拥有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QDII 等业务资格,且有境内基金子公司进行非标产品的开发及投资管理。 唐灵儿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7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债券基金部基金 经理助理。2022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 5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 海富通中证短融 ETF 基金经理。 陶斐然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4 年 12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交易员、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 5 年 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中证短融 ETF、海富 通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95548-3 (四)一级交易商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 比例收取。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5 年 1 月 21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资 产: 货币资金 634,914,432.79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36,477,684.97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2,336,477,684.9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23,901,196.6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261,796.85 资产总计 2,995,555,111.30 本报告期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61,571.27 应付托管费 20,523.75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8,657.82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5,571.42 负债合计 96,324.2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996,430,200.00 未分配利润 -971,412.96 净资产合计 2,995,458,787.04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995,555,111.30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1 月 21 日,基金份额净值 99.9676 元,基金份额总 额 29,964,302.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其中:债券 2,336,477,684.97 78.00 资产支持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 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满足《基金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关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本公司推 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 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包括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 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和仲裁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 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 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价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券经营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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